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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商哥 于 2014-8-11 03:52 编辑
本人刚刚查了一下北京市的相关法规,连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(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)都已看不见“禁止垂钓”的内容。也就是说,凡属北京市“行政区域内的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塘坝、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(以下统称河湖)”都不可限制垂钓了。
大家都该更新一下法律观念了嘛。
但现在北京市依旧在水源地(如密云水库、怀柔水库、京密引水渠等)、增殖放流水域(如官厅水库、潮白河顺义段、减河等)实行禁钓,可执行的法规都早于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颁布的2012年。
难道在起草和审议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时,大家都忽略了过往的规定?显然不会。那就是说,新法规中不将垂钓视为违规的观念是更新的、具备规则的替代性的。
这个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可在市政府主办的“首都之窗”(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)网站的“地方性法规”专栏的第一页查到正文:http://zhengwu.beijing.gov.cn/fggz/bjdffg/t1237681.htm
相反的是,这一管理条例的条目及正文,在北京市水务局、农业局、北京渔政网(渔政归农业局管)都是查不到的。其中,北京市水务局在2013年还贴上了一个“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(草案)》征求意见”,真是搞怪。可以想象,上述机构对新的管理条例一定是非常抵触的,它们对垂钓的观念也是极其陈腐的。我在水务局的一篇动态报导中,看到的提法是“……钓鱼、炸鱼、电鱼、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”!哈哈,多么合适的并列名头啊……这也不足为怪了吧。
喂!这是北京唉,是首都,政务不会这么相互冲撞吧?!不是要大家都与时俱进吗?
——可现状就是如此,“垂钓运动”这一国家认可、近几年日益被社会重视的民众权益,依然被一些实权机构歧视或无视。
下面是一篇报导:
原文链接:http://news.eastday.com/c/20111223/u1a6272470.html
报导
其它的相关报导:http://www.happyfishing.com.cn/article-950-1.html
http://finance.chinanews.com/ny/2012/10-10/4235718.shtml
也就是看看吧。
(为这些资料,折腾了一晚上,脑仁都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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