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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他] 北京拟立法加强河湖保护管理 不再禁止市民垂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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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12-23 1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昨天下午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(草案)》。草案充分考虑市民亲水休闲的需求,不再禁止市民在河湖垂钓。对于在饮用水源区或其他重点区域游泳的,草案制订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,情节严重的最高拟罚款2万。

  草案针对河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15项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,其中包括毒鱼、炸鱼、电鱼、设置拦河渔具、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及高毒高残留的农药,违者最高罚款5万。草案禁止在饮用水源区或其他重点水域洗刷车辆、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摊点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,违者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记者注意到,草案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相关罚则中,不包含禁止垂钓的内容。

  1999年颁布实施的《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捕捞、垂钓。草案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也包含禁止垂钓的内容:“密云水库、怀柔水库禁止垂钓。其他禁止捕捞、垂钓水域,由市和区(县)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。不得在禁止捕捞、垂钓水域和禁渔期进行捕捞、垂钓。”

 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解释说,草案征求意见期间,不少市民对这一条款反映强烈。考虑到市民亲水、近水的需求日益增加,为充分发挥河湖的生态功能和休闲功能,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,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不再做“禁止市民在河湖垂钓”的规定。这意味着,本市或将允许市民在河湖自由垂钓。

  草案对市民在河湖游野泳的行为加以明确限制,规定“禁止在饮用水源区或其他重点水域游泳”,违者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。

  从保证和保护市民亲水休闲角度出发,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建议草案对“野泳”行为做进一步规范,“市和区(县)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,在饮用水源区及其他危险区域划定和公布禁止从事游泳、滑冰等活动的水域,设置警示标志,并在水质不达标不宜从事游泳等活动的水域设置提示牌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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